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3458号
原告: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叶信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品,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小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小岭下村。
主要负责人:陈华德,主任。
原告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小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周扬
审 判 员 梅 丹
人民陪审员 何爱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捷
代书 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