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源有限责任公司(WaterSource,LLC)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初2049号
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水源有限责任公司(WaterSource,LLC),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905Hickorylane,Mansfield,USA)。
被告:**。
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龚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