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第三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留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桃源县鑫辉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桃源县鑫辉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立即支付***工程利润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以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20MW农光互补项目需要投资为由找到***,***、***双方约定由***负责实际项目管理,***仅投入资金就可,待项目结束后项目利润平分,后***陆续向***支付投资款300万。2016年3月25日,***使用第三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与第三人桃源县鑫辉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签订《桃源县***20MW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常德市桃源县××乡。后该工程于20106年6月28日施工完毕,后***与***于2016年10月4日签订该项目分红《协议》,约定待整体项目结束后,***分红,***向***支付300万资金和利润13万后剩余利润不再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和***签订的《协议》,系工程项目结束后,对合伙的出资及盈利的分配,不属于专属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