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395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省**市柴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自由职业,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留晖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179845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自由职业,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与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