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云浮莱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4372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莱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因修理电梯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现场签证确认单》7份,由原告为其提供电梯零部件并负责维修,产生材料费、运费、人工费等合计人民币38,746元(以下币种同),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完成所有维修工作并经被告盖章确认,被告最迟应于2019年6月23日前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款38,74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约定管辖。涉案《电梯安装合同》就保修期内及届满后的有偿维修均做了约定,而原告起诉所主张的系涉案电梯维修所产生的款项,其所依据的《现场签证确认单》等文件未就管辖有新的约定,故仍应按照《电梯安装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权。《电梯安装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就涉案电梯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云浮宝能城市广场二期项目;电梯免费保修期为自每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政府部门相关证件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24个月;在保修期内,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设备使用管理不当,发生故障、损坏,乙方维修时只收取工本费;在本条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按甲方或物业公司的要求提供现场指导等相应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会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均确认项目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告云浮莱华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祥明
书记员  陆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