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722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172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达州市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657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达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川1722执209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三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