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周某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025执异28号 案外人:***,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剑阁县元山镇凉泉路118号附1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金河谷一期3栋3单元1027号。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资中县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139号凤凰城20号楼1-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电梯公司”)与资中县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城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其于2020年6月24日与被执行人碧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碧城房产公司位于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三段217号碧桂园·天悦府1幢2单元1层2-1-1号房屋,总价款458858元,该价款已于2020年6月、7月分四次支付给碧城房产公司。2020年7月14日房产登记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2021年4月碧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居住至今。近期案外人拟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才发现该房屋已被资中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实为案外人购买并占有使用,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碧城房产公司收款收据、发票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3、碧城房产收楼通知书及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凭证;4、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5、2025年3月18日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公司辩称及质证称,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碧城房产公司名下,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和执行。对于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请法院依法审查。 被执行人碧城房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永大电梯公司与碧城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碧城房产公司未履行本院(2024)川1025民初3117号、(2024)川1025民初3116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永大电梯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分别为(2024)川1025执1756号、(2024)川1025执175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以(2024)川1025执17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碧城房产公司名下位于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北侧三段217号碧桂园·天悦府1栋2-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1)资中县不动产权第0006352号】。2025年3月5日,本院以(2024)川1025执1755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 另查明,案外人***于2020年6月24日与碧城房产公司签订编号为ZZ202000544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购买碧城房产公司名下位于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北侧三段217号碧桂园·天悦府1栋2-1-1号房屋,总价款458858元,该购房款***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3日向碧城房产公司全部支付,碧城房产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及发票。2020年7月14日,资中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对***购买的上述房产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2021年4月碧城房产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居住至今。根据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3月18日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显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审查查明,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案外人在本院查封房屋之前已与碧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为住宅房且案外人在本院查封前已入住并居住至今,其名下也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合同总价款458858元已全部支付。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上述排除执行的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川1025执1756号、(2024)川1025执1755号案件对资中县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北侧三段217号碧桂园·天悦府1栋2-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1)资中县不动产权第0006352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