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申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博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3378808L。
法定代表人:廖国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多特家园1号楼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3056280W。
法定代表人:陈贺如,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宝尧,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勤,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卫彬,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杨宝尧、杨勤、王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2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以其和被申请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杨宝尧、杨勤、王卫彬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连小彬
审判员  张 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慧铭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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