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京华中心写字楼2301室,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丁家山上路9号碧桂园御龙湾8号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3056280W。
法定代表人:陈贺如,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工业路与解放路交叉处B幢3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3751129X。
法定代表人:陈凌峰,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国柱
审 判 员 傅胜荣
审 判 员 李秋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文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