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三启新型墙砖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监22号 原审原告:福建省安溪三启新型墙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祜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95954830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东环小区11号楼B-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3056280W。 法定代表人:**如,任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审原告福建省安溪三启新型墙砖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闽0524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提交了一份鉴定意见书,认为对账单非其本人所签,以本案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建议本院对原审进行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奕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