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化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大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27民初272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组织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市大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中段贾河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组织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娜,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大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庭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