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1626号
原告:河南瑞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海河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邺城大道光明桥北50米路西四季花都2号楼24-27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瑞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瑞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38元,减半收取计9069元,由原告河南瑞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