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1620号之二
原告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以昆帝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作协议,约定将已经中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旧城区加装电梯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永正公司施工,并收取了原告永正公司50万元的保证金。经查,上述工程昆帝公司或***实际均未中标,无权将其发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诉讼中,昆帝公司对案涉承包合作协议中所加盖的昆帝公司公章提出异议,认为该公章系***自行刻制,并非公司所使用的印章。被告***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坚 审 判 员  丁睿智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书 记 员  顾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