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1954号
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段家坝路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成学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被告:陈军,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山东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军、**、山东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山东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