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30民初1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阳,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段家坝8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53143506。
法定代表人:成学祥。
***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露
书 记 员 耿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