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5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53143506,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7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约定: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31000元;如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可就上述未足额给付的部分及违约金4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因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2月21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存款、不动产等信息。 2.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3.12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苏F×××**、苏F×××**、苏F×××**、苏F×××**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 4.2022年1月20日,拨打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电话,后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5.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6.2月24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3月1日,在南通市××区段××坝路××室未找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及财产。 8。3月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查控回执、追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系轮候查封,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