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1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1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南通市永和佳苑27幢206-211室不动产采取司法拍卖措施,成交价2808000元;对南通市永和佳苑27幢105室、201-203室不动产采取司法拍卖措施,成交价2260000元;对于余款的履行,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23年3月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