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54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路街道办事处(滨江苑小区26-28号楼二层东头),统一社会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路8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8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约金(第一部分: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部分: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平台显示为:“短信签收”、“邮件签收”,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
二、2022年6月30日、7月1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被他案冻结,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最早冻结期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F×××**、苏F×××**、苏F×××**、苏F×××**、苏F×××**号车辆,本院裁定予以查封,根据查封反馈,车辆查封期限为2022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系轮候查封,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否则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交付车辆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本院将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的事实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如扣押到该车辆后,本院将及时对该车辆进行处置。
3.**被执行人办理有车险及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具有特定性质,本案不宜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依法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
2022年11月21日,本院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及违约金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000000元及违约金等与本案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8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黎 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