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779号之一 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百安谊家商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7元,由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7元,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40元。因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裁判涉诉讼费部分的法律义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2月1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月21-22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冻结信息、名下有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券等信息。 2.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3.3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号汽车(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 4.3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汽车(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 5.3月25日,查询关联案件,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3月25日,在南通市××号未找到被执行人,经了解,被执行人早已不在此经营。 7.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民事裁判涉诉讼费部分的法律义务,但民事裁判涉诉讼费部分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本院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