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71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沾化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6楼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5185。
法定代表人:盖锐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于2020年3月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6元,减半收取7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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