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4564号
原告:上海韩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575弄1-17号B区3-128。
法定代表人:韩永民,总经理。
被告:上海禾木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一楼112C室。
法定代表人:陈河江。
原告上海韩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木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韩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韩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幸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