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8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45号凯风大厦7楼。
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交通路特一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特殊,现已提级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53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柯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