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法分得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现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