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被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鄂冶)质监罚字(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鄂冶)质监罚字(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鄂冶)质监罚字(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黄天华
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
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