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7168号
原告: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十六支沟25栋1-3层(13)。
法定代表人:彭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男,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员,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439号湖北商业广场六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殷书林,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杰
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