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被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704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劲松
审判员  彭扬波
审判员  柯尊维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