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执他2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殷书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
大冶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