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1202号
原告:***,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