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中大御城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439号湖北商业广场六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58168886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中大御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中大御城小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恩施市中大御城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中大御城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京城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