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4民初1675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南屏、**、王春燕、余明芳、倪之莘、刘隆铸、陈维、程玉培、海键诉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等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21)沪74民初1937号原告唐宜辉诉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南屏、**、王春燕、余明芳、倪之莘、刘隆铸、陈维、程玉培、海键诉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1)沪74民初1937号原告唐宜辉诉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孙雪梅 人民陪审员 沈建辉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