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6346号
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天津大洋滨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洋滨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