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17号
原告:天津锐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锐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锐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