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111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津0116民初66125号判决确定: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年息6%向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因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2351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于2020年11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6日、12月24日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证券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6民初66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