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4民初648号
原告:余胜,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1964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湖北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985942XY。
被告:余强,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1963年2月3日出生。
原告余胜与被告余强、湖北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余胜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余胜负担。
审判长余亩千
审判员闵齐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