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胜、余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4财保16号
申请人:余胜,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住英山县,
被申请人:余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住英山县,
被申请人:湖北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39号
申请人余胜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标承包的石头咀镇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田畈集中安置点)工程项目工程款5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雪佛兰牌SGM7202SE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J××)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标承包的石头咀镇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田畈集中安置点)工程项目工程款56000元。
案件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余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