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丰振峰、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620号
申请执行人:丰振峰,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茅江大道泰和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57987475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19元(以6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日期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案件受理费1552元,合计69871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905元,由被执行人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总计707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