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28号 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六合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55元,减半收取计4577.50元,由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