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向华龙与被告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7865号
原告:向华龙。
被告: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向华龙与被告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华龙负担。
审判员周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