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622民初1299号
原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果园二路6-2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822141。
法定代表人:彭娅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军华、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电站施工局。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大寨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0698206649。
负责人:龚世柒,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男,生于1967年7月16日,湖北省宜昌市人,该公司在职员工,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李发兴,云南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1025196U。
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男,生于1967年7月16日,湖北省宜昌市人,该公司在职员工,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李发兴,云南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11层1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96260B。
法定代表人:袁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虹潘,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电站施工局、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电站施工局申请,本院决定,追加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29.50元,由原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德银
代理审判员 罗 苏
人民陪审员 赵祥贵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