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433号
原告: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八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园,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法定代表人:袁杰,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佳
书 记 员 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