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民初511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荣,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翠龙街66号1幢21楼2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1-2幢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均。

原告***诉被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天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懿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曾德荣,被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月13日签订两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装修被告位于龙泉驿区北泉路177号东方华大广场的电信营业厅、苹果专卖店、移动营业厅用于商业经营。原告施工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7万元。被告在原告要求下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2月10日无任何理由一次性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该笔装修款。

被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对于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结算;2.对于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润泽天下公司不予认可;3.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现案涉工程出现工大质量问题,原告应进行维修。

被告***辩称:在欠条上签字并非其自愿行为,且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原告与被告润泽天下公司,与***无关。

第三人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反诉原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配合反诉原告对装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判令反诉被告对装修项目违反原设计方案之处进行更改,并赔偿营业损失5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对装修项目进行保修,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4.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以第三人中懿公司名义就位于龙泉驿区北泉路177号东方华大广场的电信营业厅、苹果专卖店、移动营业厅的装修问题与润泽天下公司进行磋商。2017年11月14日,***以第三人中懿公司名义在成都伟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华大广场)进行装修资质备案。2017年11月23日,***与润泽天下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润泽天下公司提供设计方案。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后经润泽天下公司及员工***多次要求,拒不整改。装修项目完工后,***也拒绝配合润泽天下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因商场统一开业需要,润泽天下公司不得已使用案涉项目,后不到一个月就发现质量问题,多次催促***维修,其均拖延维修时间拒不维修。综上,***的违约行为给润泽天下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反诉被告***辩称: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20日前就已经验收合格,***与润泽天下法定代表人何川聊天记录中未提及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述称:欠条仅能证明未支付的款项,与案涉工程有无质量问题以及是否进行验收无任何关系;案涉工程后期出现质量问题,润泽天下公司多次要求***进行验收,***均不配合。

本院经过审理,确认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成都伟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润泽天下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中懿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成都伟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华大广场)装修施工协议书》,约定润泽天下公司,兹保证在成都伟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东方华大广场内部装修工程施工时严守下列事项,并服从甲方工程监察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如有违反,承担完全之损害责任。2016年11月23日,润泽天下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作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电信营业厅、苹果专卖店,施工地点为龙泉驿区北泉路177号东方华大广场,工程造价226000元,施工工期为24天,开工日期2016年11月24日,竣工日期2016年12月18日。双方在合同第三条施工图纸中约定,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二种方式提供: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双方在合同第九条工程验收和保修中约定: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水管电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3.工程电气产品质保期为一年,其他为6个月,人为损坏除外。何川作为润泽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甲方负责人处签字。2017年1月13日,润泽天下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作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份合同载明***为甲方负责人,胡志为乙方负责人,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华大移动店,施工地点为龙泉华大广场,工程造价76000元。双方在合同第三条施工图纸中约定,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二种方式提供: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双方在合同第九条工程验收和保修中约定: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水管电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3.工程电气产品质保期为一年,其他为6个月,人为损坏除外。2017年1月20日,***向润泽天下公司交付上述工程。2017年1月20日,***作为润泽天下公司代表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何川)欠下***装修东方华大广场移动营业厅、电信营业厅、苹果专卖店装修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特此承诺于贰零壹柒年贰月拾日无任何理由一次性付清。

同时查明,润泽天下公司在出具欠条后向***支付装修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实质上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结算,也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出具欠条应视为对工程款及支付时间的认定。润泽天下公司未按期履行,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现***要求润泽天下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并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应自欠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次日(即2017年2月11日)起计算。

关于***是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中,合同相对方为***与润泽天下公司,***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应由润泽天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主张***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竣工验收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水管电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于2017年1月20日向润泽天下公司交付了案涉工程,润泽天下公司也实际使用了该工程,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现案涉工程已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对于润泽天下公司主张***对装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对装修项目违反原设计方案之处进行更改及赔偿营业损失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润泽天下公司委托***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润泽天下公司主张***对装修项目违反原设计方案之处进行更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润泽天下公司主张***赔偿营业损失5万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修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均约定,工程电气产品质保期为一年,其他为6个月,人为损坏除外。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20日交付,现润泽天下公司提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反诉原告四川润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