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志均。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永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90000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梁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