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14层1413、14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1-2幢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84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中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122481.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1788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本院为轮候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8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