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52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娇娜,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工业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建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雯
书 记 员 唐纤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