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4执保470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神碉下村2号。身份证号432826196808063618。
被申请人:**高,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望新社区早谷塘组5号。身份证号430502197010081513。
被申请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工业街10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胜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16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