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1执保112号
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清江大道下段**。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飞龙社区清江大道****/div>
负责人:**。
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根据本院(2019)川013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17,035.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独立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账户为51×××34内的存款在1,117,035.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安自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