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
被执行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居良。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是其对申请执行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803执8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