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3民初1458号
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栋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帝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0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帝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