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46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中山北路20号(巴中经开区人才大楼)1幢4层2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