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1434号
王学全,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均,夹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路西段5号西部食品商贸城12幢2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91060L。
法定代表人:吴燕鸿,总经理。
原告王学全与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学全收到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李洪垫付劳务费3770元后,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全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学全负担。
审判员 吴金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友红